我內心非常希望這篇文章不是真的, 若是真的, 那就代表台灣現在當權的政府是無能的. 難道我們需要像韓國一樣發動反政府的示威遊行, 政府才會"硬"起來嗎!!

  1. 資料來源: 商業周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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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紙議定書,即將決定二千三百萬台灣人的命運? 

今年十月二十二日,美國華盛頓,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袁健生,與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(Ms. Barbara J. Schrage),簽訂了這紙「台灣美國牛肉議定書」。 

這紙契約,二十項條文,全用英文撰寫,根據此約,最快,十一月中旬,美國帶骨牛肉、牛絞肉與牛內臟即將登台!這代表,狂牛病的致病因子--異常普利昂蛋白(PrPsc),可能進入台灣! 

國內狂牛病權威、高雄長庚榮譽副院長陳順勝指出,一不小心,這種「潛伏期長達七年、在土壤中三年還有活性,要用攝氏一千度高溫,連續燒三十分鐘才能殺死」的異常普利昂蛋白,可能入侵人體、土壤、家畜等,造成不可逆的生態惡果。 

既然後果「不可逆」,我們要如何面對這紙合約?首先要認清,這是一紙不平等條約。 

最大的不平等在於:日本只允許「二十個月齡以下」的牛隻進口,台灣卻是「三十個月齡以下」。差別何在? 

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規定,三十個月齡以下牛隻可出口,「但實務上,三十個月齡以下牛隻,仍有檢測出感染含普利昂蛋白的例子。目前只有二十個月齡以下的牛還未被檢測出來。」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指出。 

不僅如此,日本以其全球研究狂牛病最先進的技術為後盾,與美國談到的條件是,每一頭進口到日本的美國牛都要接受檢測,而台灣的條件卻是,每兩千頭,才檢查一頭,可檢查比率僅○‧○五%。 

尤有甚者,為了避免牛肉進口至海關時受感染,日本的檢疫方式為,派員赴美國檢查每一頭牛的狀況,而且由美國付費。 

陳順勝說,這就是「決戰境外」。「引發狂牛病的異常普利昂蛋白,就算你不吃,只要含有這個致命因子的牛肉進到台灣,就可能進入台灣的食物鏈裡。」而且,一旦美國牛肉在台灣海關被檢測出異常普利昂蛋白,台灣馬上就變成疫區,而台灣衛生署提出所謂的「三管五卡」的措施,根本無法防堵這種可能性。而日本的「決戰境外」方式,則可以阻絕狂牛病因子進入境內。

此外,日本從牛肉屠宰的方式、溫度、器具都規定得一清二楚,但這些在台灣文件上卻付之闕如,日本更規定腦、脊柱……,等危險物質得一一去除,但這些危險牛隻部位,卻列在進入台灣的牛肉名單上。 

與日本比,台灣像是次等人;比歐盟,其也僅進口二十四個月以下的美國牛隻。再與韓國比,韓國開放美牛同時,至少還明確換得了美國同意停止減駐韓美軍的數量、韓國人到美國逗留三個月以下可免簽證等優惠。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認為,在「台美議定書」的二十項條文中,第三項條文等於放棄在第一時間保護國人之權利。 

根據該條文,當美國發現狂牛病時,台灣無權禁止美牛進口,須由美國進行調查,再以美國調查報告作根據,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決定,台灣才能禁止進口。 

即便衛生署長說,「只要國內出現一個案例,馬上停止進口,」但在此條文下,別說發生一例,縱使發生一百例,且可證明是美牛引起,台灣仍「無權利」禁止美牛進口,一切端視美國善意,交由國際組織決定。 

因此,這紙契約最大的荒謬,就是政府官員從一開始,就把台灣人的生命安全,放在一個不平等的條件中談判:比日、韓、歐盟都差的待遇、由美國主導的進口權。 

這難道是小國的宿命嗎? 

國與國的談判,就像開啟一場戰爭。要贏得戰爭,先要清楚戰略目標。以美牛談判來說,我們的首要目標是國民生命安全,或是其他利益?從結果論斷,顯然,政府談判時未將國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。 

此外,談判團隊一開始就設定「韓國模式」。「韓國是全世界第一個接受三十個月齡以下,且全牛進口的國家,為什麼我們要去拿這樣的標準做為談判的底線?」陳順勝不解的說,「為什麼不以更嚴格的日本模式為談判目標?」

 

這紙與美國簽下的不平等議定書,台灣可以扳回一城嗎? 

國安會秘書長蘇起立場強硬:「現在要重啟牛肉談判不是不可能,但會嚴重影響國際信譽,以後就沒有國家願意跟台灣談判。」他更宣示:「我認為(台灣美國牛肉)議定書的效力,高於法律。」 

政府四大謬誤,請說清楚 

然而,一項證據,一個例子,足以戳破此說法。 

證據來自我們找到二○○六年一月十一日,立法院通過的一項主決議:衛生署若要進口美國牛肉,得「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、經濟及能源、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經同意後,始得開放進口。」也就是說,衛生署要取得立法院同意,才能進口美國牛。 

所謂的主決議,形同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。這是三年前,扁政府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時,立法院為監督政府所立下的決議。而十月份簽訂的台灣美國牛肉議定書,卻由衛生署自行公布,未經立院審核,違反當時決議。 

「如果議定書的效力可以高於法律,那我們還要立法院做什麼?」一路關心這項法案的立法委員黃淑英說,「蘇起不顧國內民意,我們要求他重新談判,他連試都不試,就說不可能!」「他究竟是哪一國的官員?是台灣的?還是美國的?」 

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的見解,《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》第十條:「協定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備……並應於生效後,送立院查照。」此議定書是行政機關與外國政府所簽協定,程序上並未經國會審查、議決、總統批准與公告程序。 

因此,台美牛肉議定書並非法律,僅有「法規命令」效力,更遑論高於法律。 

契約可逆轉的例子,則來自韓國。去年四月十九日,韓國開放美國全牛進口,導致百萬人民上街頭抗議。兩個月後,在民意的壓力下,美國讓步了,韓國代表與美方重啟談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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